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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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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

河南汤阴县:亲水栈道畅享汤河风光

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tízhèn)消费信心,2025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wéifǎ)案件。现将部分(bùfèn)典型案例(ànlì)公布如下:

案例一 新乡市封丘县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门市部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27日(rì),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门市部张贴(zhāngtiē)有“郑麦20”小麦(xiǎomài)种(zhǒng)子的宣传页(yè),宣传页显示(xiǎnshì)“CCTV央视推荐、安全型小麦领跑者(lǐngpǎozhě)、郑麦20种了都说行”等宣传字样;张贴有“中育1702”小麦种子的宣传页,宣传页显示“中育1702高产独一无二!”等宣传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fǎn)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huòzhě)引(yǐn)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6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ànlì)二 焦作市(jiāozuòshì)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销合作社农资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案

2025年1月(yuè)8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jiāndū)抽查结果通知,显示某供销社农资批发部(pīfābù)销售的(de)农用薄膜(báomó),拉伸(lāshēn)负荷和断裂标称应变等项目,不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的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和2022年7月,共购进320卷农用薄膜,货值金额1.87万元(wànyuán)。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dìsānshíjiǔtiáo)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用薄膜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4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àn)例三 南阳市社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9月23日,根据某检测技术(jìshù)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杨某销售的“凯尔国际®”复合肥料,钾(K2O)的质量(zhìliàng)分数(fēnshù)、氯离子(lǜlízi)的质量分数不(bù)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社旗县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依法(yīf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购进10吨(dūn)“凯尔国际®”复合肥料,货值金额3万元(wànyuán),至(zhì)案发,该批化肥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0.72万元,且当事人未履行(lǚxíng)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7日,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3.8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àn)例四 驻马店市遂平县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查处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nián)9月26日(rì),根据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bàogào)显示,当事人销售(xiāoshòu)的品牌复合肥料,总养分以及氮、磷(lín)、钾等指标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yāoqiú),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在某公司购买了6吨“中农泉”品牌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92万元,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0.12万元,当事人未(wèi)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1日,遂平县(suìpíngxiàn)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2.61万元的行政处罚(xíngzhèngchǔfá)。

案例五 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殷都区(yīndōuqū)某物资经销部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qìjù)案

2025年(nián)3月(yuè)7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殷都区某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dāngshìrén)涉嫌使用(shǐyòng)未经检定的(de)计量(jìliàng)器具进行结算。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年初开始使用型号为SCS-30的电子汽车衡,用于物资回收时(shí)进行计量结算,该电子汽车衡自投入使用至被查处时,从未申请过强制性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dìyīxiàng)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zuòchū)罚没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郑州市新郑市市场监管局(jiānguǎnjú)查处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bù)合格的灭火器案

2024年12月26日(rì),新郑市(xīnzhèngshì)市场监管局接到监督抽查结果通知,显示(xiǎnshì)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de)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bù)符合(fúhé)《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1—2005)标准要求,判定(pàndìng)为不合格。经查,2024年4月1日,当事人生产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6具,货值金额为0.16万元,违法所得0.00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2025年3月27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duì)当事人作出罚没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qī) 开封市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jiǎndìng)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3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dāngshìrén)在某区安置房安装使用的(de)52块水表(shuǐbiǎo)未(wèi)贴检定合格印、证标记,且提供不出有效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zélìng)改正通知书。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héchá)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经查,当事人采购了(le)某品牌DN-20型号水表52块,未经检定安装至某区安置房,并使用该水表收取水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hénánshěng)计量监督管理条例(guǎnlǐtiáolì)》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学生(xuéshēng)校服(xiàofú)案

2025年3月24日,洛阳市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接到(jiēdào)案件线索,称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de)学生校服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自购原材料委托某服装厂加工生产(shēngchǎn)学生校服,加工后的校服成衣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执法人员送检,结果显示其中一批产品棉纤维(miánxiānwéi)含量为零,不符合《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标准要求。同时(tóngshí),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销售单据查明,出售(chūshòu)的不合格校服货值金额(jīné)为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wéifǎxíngwéi)。2025年5月6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fámòkuǎn)1.6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滨区某餐饮店经营(jīngyíng)掺假(cànjiǎ)掺杂驴肉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三门峡市(sānménxiáshì)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滨区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主要从事驴肉汤等20余种(yúzhǒng)驴肉制品的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低温冷柜内发现(fāxiàn)(fāxiàn)产品名称为冻马肉的预包装肉制品4袋(dài),无任何标签标识的真空包装熟肉2袋,在其操作间货架上发现特浓驴肉香粉5桶。经查(jīngchá),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把冻马肉、驴肉、驴骨头和特浓驴肉香粉放一起熬汤、卤制(lǔzhì),加工完成后将马肉冒充驴肉销售(xiāoshòu)。自2024年10月至12月,从某冻品商行处购进冻马肉272kg,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未留存(liúcún)进货票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tānwèi)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dìshíliùtiáo)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cànzá)驴肉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22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位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wànyuán)的行政处罚。

案例(ànlì)十 商丘市睢阳区(suīyángqū)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nián)12月(yuè)(yuè)2日,睢阳区市场(shìchǎng)监管局(jiānguǎnjú)接到举报,称某母婴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世喜(shìxǐ)”牌注册商标(zhùcèshāngbiāo)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购进“世喜”牌奶瓶、奶嘴等系列产品,货值金额0.43万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yìwù)以及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经商标所有人北京申创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为(wèi)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guīdìng),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25日,睢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产品、罚款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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